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1227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岩桥村41号303室-006。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光典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与被告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计8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