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

盘山县至翔物资经销处、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2058号
原告:盘山县至翔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盘山县。
经营者:刘俊清,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余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吴莎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盘山县至翔物资经销处与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盘山县至翔物资经销处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山县至翔物资经销处基于二被告已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山县至翔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盘山县至翔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