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区新登镇健康水电五金建材商店、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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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4216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健康水电五金建材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8NTT071,住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金城路11-5号。
经营者:李福华,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芳,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7099889XT,住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岩桥村41号303室-006。
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健康水电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桐庐利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健康水电五金建材商店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健康水电五金建材商店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健康水电五金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收取四分之一计151.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健康水电五金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喻青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柴建水
书记员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