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宏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宏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宏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殷宗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宏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民终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0098.15元【其中工程款2935081.15元、违约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8763元(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28763元、案件执行费325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