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宏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宏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1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宏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16)皖0191执14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