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坤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3民初3702号
原告:毕节坤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邵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5YAN5N。
法定代表人:郑华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娜,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铜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76739648。
法定代表人:犹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六枝特区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南环路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91520203590775489M。
法定代表人:李兴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毕节坤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枝特区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毕节坤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坤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坤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毕节坤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定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付娴
书记员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