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5民初4048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川豫空心砖销售部,经营场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林管所后院。
经营者:*姜尚,男,银川市西夏区川豫空心砖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铜丝街7号1栋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犹鹍,该公司经理。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川豫空心砖销售部与被告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川豫空心砖销售部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川豫空心砖销售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川豫空心砖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实收354元),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川豫空心砖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