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60号
原告: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商城A区9号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羊区铜丝街7号1栋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犹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计1422元,由原告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龙文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