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财保420号
申请人: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商城A区9号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铜丝街7号1栋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犹鹍,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205元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205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6元,由申请人宁夏晶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海一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