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205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民,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新区9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冶市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下袁村下袁湾179号。
法定代表人:袁东升,该公司经理。
被告:柯于富,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于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