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4979号
原告:上海甲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5M977。
法定代表人:王教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合,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2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82058。
法定代表人:金科丽,总经理。
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4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49TF77。
负责人:樊明涛,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传建,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香,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61870L。
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轩,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甲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甲马公司)与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分公司)、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控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甲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教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合,被告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传建、刘树香,济高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王宇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甲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济高控股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商场原状并赔偿损失40万元(暂定包括营业损失和非营业损失,待评估后另行追加);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济高控股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上海甲马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济高控股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事实和理由:上海甲马公司的分公司--上海熙弥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熙弥分公司)与绿城物业分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绿城物业分公司为熙弥分公司承租的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一区A1-B1-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8、39、40室提供物业服务,同时还对物业费的缴纳、中央空调运营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刚开始熙弥分公司、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双方尚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20年初突发疫情,熙弥分公司响应要求,停止经营,产品封存,听从开业通知。2020年4月27日,熙弥分公司经申请,接到通知重新开业。遂组织货源至经营场所准备经营。熙弥分公司到现场后,发现熙弥分公司租赁的场所三个方向的大门1号门、2号门全部封闭,3号门仅留一个边门进出,从外观看,整个经营场所都是封闭的。通过边门进入经营场所后,熙弥分公司又发现所有店铺都被断电、断暖,根本无法在店铺内经营。熙弥分公司遂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的方式通知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高新控股公司,要求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高新控股公司解除经营场所的封闭,提供电、暖等的供应,以保证我司的正常经营,但至今不予答复。迫于无奈,我司只好将货物从店铺内移出,摆放在公区走道(属于原告承租面积内)勉强经营,所承租店铺基本闲置,已经给我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上海甲马公司认为,疫情过后,只要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高新控股公司能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检疫制度,根本无需限制经营场所的经营,更不应该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封闭。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上海甲马公司在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仍做最后努力,多次告知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高新控股公司,希望妥善处理。遗憾的是,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高新控股公司根本不予理睬。反而在2021年3月26日晚,伙同一群社会闲杂人员,强行冲到上海甲马公司承租商铺,驱赶及恐吓我司商铺内员工,并把上海甲马公司货物扣押,把上海甲马公司承租商铺完全上锁封闭不让经营,上海甲马公司已报警处理。在派出所介入处理期间,2021年4月18日-4月20日,上海甲马公司员工发现又有大批人员强行对上海甲马公司合法承租商铺进行拆除破坏,导致上海甲马公司承租商铺内装修、柜台设备、货架、网络设备等全部被破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上海甲马公司再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察出警后,认为该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不方便介入,建议上海甲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调取报警、处理笔录。上海甲马公司认为,根据生效的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高新控股公司实施的行为已经对上海甲马公司构成了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绿城物业公司和绿城物业分公司辩称,未针对上海甲马公司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并未给上海甲马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上海甲马公司的诉求依法无据,应予驳回。关于上海甲马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及的1号门及2号门关闭事宜,特作如下说明,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绿城物业公司和绿城物业分公司均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对原告商铺所在的商场一号门、二号门进行关闭,只开放三号门,以方便对出入人员进行疫情监测及登记,并非针对上海甲马公司的经营场所予以封闭,该措施完全是按照济南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执行的正常合理的疫情防控措施,济南市区各大商场均在采取相同或者类似措施,以达到防控疫情的目的,并非不正当的侵权行为并且涉案商铺临街一侧,全是落地窗设计,从商场外部看,完全可以看出商场是在正常营业,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误以为商场已经关门歇业,因此并不存在损失的产生。关于断电及停止供暖事宜,绿城物业公司和绿城物业分公司从未对原告断电,在合同期间内一直正常供暖。关于上海甲马公司提及的2021年三月份、四月份期间的所谓的驱赶、扣押其商铺物品事宜,绿城物业公司和绿城物业分公司从未实施,上海甲马公司所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绿城物业公司和绿城物业分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赔付上海甲马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上海甲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新控股公司辩称,一、上海甲马公司诉讼请求不明确,该案件中存在多个被告,该案件系侵权之诉,诉讼请求未明确要求高新控股公司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二、本案案由应为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本案系高新控股公司及上海甲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运营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上海甲马公司拖欠房屋租金,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本案纠纷系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延续,系合同之诉;不应为侵权之诉。三、高新控股公司不存在违约及侵权行为。一是上海甲马公司逾期支付房屋租金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2021年3月18日上海甲马公司向其发函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运营管理合同》,同月21日,上海甲马公司收到该解除函,双方租赁合同及运营管理合同解除。高新控股公司与上海甲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鲁0191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已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运营管理合同》已于2021年3月21日解除。双方均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鲁01民终1068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是高新控股公司发送的《解除函》已告知上海甲马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腾空并交还租赁房屋,但上海甲马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高新控股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第15条约定采用合法方式自行收回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高新控股公司不存在违约及侵权行为。另外上海甲马公司物品至今仍占用部分商铺,该房屋尚未腾退交还高新控股公司,已产生房屋占用费,高新控股公司保留另行追索房屋占用费的权利。综上,上海甲马公司逾期未支付房屋租金已构成单方违约,《租赁合同》及《运营管理合同》已经依约合法解除,且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高新控股公司通过自力救济手段合法收回房屋,无违约及侵权行为,上海甲马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海甲马公司的全部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4日,熙弥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上海甲马公司。
2018年5月2日,高新控股公司(甲方)与熙弥公司(乙方)签订《汉峪金谷商业中心租赁合同》,根据合同15.3约定,乙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超过10日或其他违约行为超过3日,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在一定时限内补齐相关费用及滞纳金或作出相应整改,乙方在上述时限仍未能补齐相关费用及滞纳金的或作出相应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采取相应措施禁止乙方商铺的经营且禁止乙方将商铺内任何物品搬离商铺。15.6约定,甲方依据本合同15.5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即行解除。乙方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交还租赁商铺。租赁与运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租赁与运营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差额部分,同时乙方不得因其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解除而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商铺装修费、货品损失等费用。15.7本合同租赁期满或不论因何种原因提前解除,但如存在乙方欠缴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或乙方存在未赔偿甲方损失等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禁止乙方将该商铺内任何物品搬离,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同意将该商铺内遗留的任何物品的所有权及全部权利无偿转让给甲方,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要求用上述物品抵免乙方欠缴的租金和费用及乙方在《租赁合同》项下其他相关义务。
2018年5月17日,绿城物业公司(甲方)与熙弥公司(乙方)签订《汉峪金谷?峪悦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绿城物业公司为熙弥公司所租赁的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A1区商铺,具体包括A1-B1-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8、39、40室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约定,上海甲马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租商铺租赁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2021年3月21日,上海甲马公司收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律师函内容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贵司“逾期支付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一区商铺,铺位信息及编号为A1-B1-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号商铺房屋租金解约”事宜,致函如下:贵司逾期支付房屋租金、运营管理费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自贵司收到本函件之日起,贵司与委托人签订的《汉峪金谷商业中心租赁合同》及《汉峪金谷商业中心运营管理合同》解除,贵司收到本函后7日内将房屋返还委托人等。随后,上海甲马公司未返还房屋,济高控股公司自行收回并将涉案部分商铺出租给案外人。
2021年4月19日,我院作出(2021)鲁0194民初90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甲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绿城物业分公司物业管理费364742.08元;二、驳回绿城物业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上海甲马公司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鲁01民终7584号民事调解书,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上海甲马公司于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绿城物业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20000元;二、如上海甲马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上海甲马公司向绿城物业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64742.08元;三、上海熙弥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2021年9月16日,我院作出(2021)鲁0191民初416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上海甲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新控股公司支付租金及运营管理费共计144667.69元;二、上海甲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新控股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768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59909.6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29424.4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17650.6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三、上海甲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一区A1-B1-27、28、29、35、36、38、39、40号商铺腾空并返还给高新控股公司;四、上海甲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新控股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3491元;五、驳回高新控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上海甲马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鲁01民终10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济南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上海甲马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事实及高新控股公司以发送律师函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确认涉案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21日解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021年4月20日上午11:17谢成凯峪悦里商管与王总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谢经理!请转告高新控股,我公司济南汉峪金谷致锐名品所有商铺从2021年3月26日开始被绿城物业全部上锁完全封闭不让经营,于2021年4月18日,4月19日两天店铺内所有装修及道具展架全部强行破坏拆除,导致我公司承租商铺全部不能正常经营,损失严重,我公司已经报警,某机关正在调查处理!请高新控股作为商铺出租方出面制止绿城物业的侵权行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营损失!同时关于2020年度应缴房租70771元房租,我公司已经多次表示同意从预缴20万元保证金中扣除,你们可以直接划走。也请你们对此事件予以重视,避免发生更大的冲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我方保留诉讼的权利。”4月20日上午11:28谢成凯峪悦里商管与王总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已经司法接入,我司及物业公司受控股委托依照合同对贵司物品临时搬离至仓库暂为保管,尽快安排人员撤离物品,逾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有问题可以跟相关负责人沟通”。
本院认为,关于上海甲马公司主张的疫情期间商场采取半封闭措施影响到其营业问题,本院认为在疫情期间,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符合客观情况,且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1)鲁019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上海甲马公司不服一审,提起上诉,审理期间经济南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双方一致确认在调解书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即2019年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该调解书出具后,上海甲马公司已履行该调解书,因此,双方对于物业服务履行期间(包括因疫情原因封闭大门的事宜)已无其他争议。故本院对上海甲马公司主张因防控措施导致其损失,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3月21日解除,上海甲马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及时腾空房屋并返还。且根据租赁合同15.3条约定,济高控股公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禁止上海甲马公司商铺的经营且禁止其将商铺内任何物品搬离商铺,同时,合同15.6条约定,上海甲马公司不得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而要求济高控股公司给予任何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商铺装修费、货品损失等费用,由此可知,上海甲马公司无权要求济高控股公司赔偿损失。另外,2021年4月20日,济高控股公司工作人员已告知上海甲马公司到仓库撤离相应物品,但上海甲马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向济高控股公司或绿城物业公司主张取回相应物品(已交接的衣服除外),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后者存在拒绝配合的情况,综上,本院上海甲马公司请求依法判令绿城物业公司、绿城物业分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甲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上海甲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郭鹏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