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北路76号。
负责人:孔令军,行长。
被执行人: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舵,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永舵,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田爱玲,女,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明利佳实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3号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孙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69号华嘉金宝综合楼6层。
法定代表人:王春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5号楼6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丽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5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邹晓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一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工业园。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永舵、田爱玲、明利佳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丽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一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威仲字第1017、101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借款本息149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84.10508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均计算至2018年2月10日)、律师费5万元等;张永舵、田爱玲、明利佳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82500万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对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高新区[房产证号:济房权证高字第0×**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高新国用(2009)第0××3号,他项权证号:济房他证高字第0××9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等。上述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流拍财产以物抵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财产,经委托评估后在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后案外人对涉案不动产拍卖公告中关于租赁情况的披露内容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审查结束后案外人提起复议。复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尚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2)鲁10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佳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