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凝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凝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民初10477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渝人,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凝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文明路中段东滑丰公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凝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永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孟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