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获嘉县南关某某暖五金门市部、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724民初2386号
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获嘉县新焦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崔荣桓。
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1幢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刚涛。
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诉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经营者崔荣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消防材料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在获嘉县新焦路经营水暖、五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因承建的获嘉县徐营镇风力发电提升站工程需要,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消防材料。双方于2020年8月4日结算,被告欠下原告材料款共计50338元,并向原告负责人出具了欠条。后被告陆续归还部分款项,下欠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我货款50338元,已归还40338元,尚欠10000元。
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形式的举证材料、质证材料,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案认定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获嘉县徐营镇风力发电提升站的需要,陆续从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处购买消防材料。双方于2020年8月4日结算,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材料款共计50338元,并向原告经营者出具了一份盖有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欠条。后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归还部分款项合计40338元,尚欠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于2022年9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消防材料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与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消防材料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支付消防材料款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潘贵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牛帆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