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获嘉县南关某某暖五金门市部、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2263号
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营业场所:获嘉县新焦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崔荣桓。
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1幢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刚涛,任总经理。
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与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9日诉至本院。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获嘉县南关***暖五金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贵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