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54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
河南**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6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X元及相应利息与违约金、案件受理费XX元、保全费X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存款账户,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对上述账户进行处分;3、本院已冻结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户余额XX元扣划至本院后退转给申请执行人河南**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措施;5、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XX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张 凡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