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959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曼哈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亮,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焦良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安徽曼哈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后又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反诉原告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二、对本诉继续审理。
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原告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