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4768号
申请执行人:***哈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15606J。
法定代表人:李幼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货款1691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917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罚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6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