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再53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启隆乡良种繁育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张水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赛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9年6月30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二审上诉人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缘公司)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6民终15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苏06民监1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江缘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21)苏06民终1512号民事判决及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74元,均由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珑珑
审判员  施素芬
审判员  邓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季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