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6621号
原告: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乡良种繁育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俞天天,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5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