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玉田县顺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财保63号

申请人:玉田县顺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窝洛沽镇。

法定代表人:吴洪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呼清路零公司处路东辛辛板**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呼清路零公司处路东辛辛板**院。

申请人玉田县顺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其他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玉田县顺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田县顺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对内蒙古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呼和浩特金盛支行账户12×××05中的21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玉田县顺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