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30民初1087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319-3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内蒙古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