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汇金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10民初155号
原告:中汇金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23号320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集阜路1号鸿升时代金融广场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高林杰。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汇金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汇金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汇金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汇金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9元,减半收取13079.5元,由原告中汇金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常帆
书记员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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