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8民初1922号
原告: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煤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集阜路1号鸿升时代金融广场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4元,减半收取5807元,由原告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息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邢碧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