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126号
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4号楼1003房。
法定代表人席海龙,副总经理。
被告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集阜路1号鸿升时代金融广场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