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10民初21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华如
法官助理 薄艳琴 书 记 员 郝 蓓 书 记 员 郝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