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2567号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柳爱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俞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元,由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慧玲
书记员  徐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