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泾川县元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甘0821民初1845号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长城公司”)与被告泾川县元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泾川县元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泾川县元顺公司和谐丽景住宅小区4号楼项目部签订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和谐丽景住宅小区4号楼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泾川县元顺建筑公司承担。本案中和谐丽景住宅小区4号楼项目部欠原告货款属实,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最低贷款利率6%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和谐丽景4号楼项目部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给被告承包的和谐丽景住宅小区4号楼提供低压配电设备,合同约定数量为332台,价格130000元,后增加200元配电设备,共计1302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电设备至运行交付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泾川县元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02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812元,共计13801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被告泾川县元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连生
法官助理 柳巧燕 书 记 员 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