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甘肃省平凉城建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柳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光明,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省平凉城建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景少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平凉城建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0)甘0502民初4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455059元,利息95619元(利息从2018年2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6.15%计算,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合计550678元(2021年7月6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货款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7月14日、7月16日、10月25日分别三次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税务、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六份保险,均为车辆的专属保险,故不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103号世纪金鼎六楼,对外投资企业分别为平凉市崆峒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天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中山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凉金鼎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金鼎时代广场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世纪金鼎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8家企业,其中平凉市崆峒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金鼎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个企业均已注销,2021年12月15日通过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其余5个企业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冻结的上述股权;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存款,2021年7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7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均为0元。2021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2月16日通过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91处房产,其中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25套房产未抵押、亦未查封,同日对其中被执行人甘肃省平凉城建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有房屋两套进行查封,被执行人表示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24套房产未抵押、亦未查封的房屋于2021年-2013年期间均已售出,且提供销售发票,并要求对查封房屋解除查封,2021年12月21日委托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上述两套房屋。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余66处房屋均已抵押或被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轮候查封。2021年12月21日通过网络给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对其正在执行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有39套房产、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有42套房产参与分配,同日给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对其正在执行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房产参与分配。2021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50678元(2021年7月6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货款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虽穷尽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已抵押或被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治全
审判员  赵玉峰
审判员  王存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