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庆阳亿信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6民初1875号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2,该公司销售部负责人。
被告:庆阳亿信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亿信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天水长城电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有宁
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
人民陪审员  段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