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3民初238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对原告***诉被告**、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新020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计算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新02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最后一行至第11页第一行“1038000元中应当扣除其在欠条中承诺的2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38000元工程款”补正为“1038000元中应当扣除其在欠条中承诺的200000元、原告认可的卸土费960元、便道养护费714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29891元工程款”。该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第二、三行“数额为20881.12元(838000元×4.25%÷365×214天)。原告主张按照838000元为基数”补正为“数额为20679元(829891元×4.25%÷365×214天)。”该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第七、八行“对于申请费,本院支持3611.35元(858881.12元÷1189141.87元×5000元)”补正为“对于申请费,本院支持3576.40元(850570元÷1189141.87元×5000元)。该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行“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8000元、利息20881.12元,合计858881.12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申请费3611.35元;”补正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9891元、利息20679元,合计85057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申请费3576.40元;”。该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第二十行“利息以2474584.20元为基数”补正为“利息以829891元为基数”。
审  判  员   华慧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