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锦州输油气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2648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被告: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1075646X7。
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通讯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锦州输油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MA10UJN360。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76号。
法定代表人:苟航海。
原告***与被告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锦州输油气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