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博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克执字第538-1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博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的克拉玛依博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一提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233792.4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