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北京北交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8616号 原告:北京北交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北交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智信公司)与被告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融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栩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交智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科融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交智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科融通公司支付货款21万元;2.请求判令中科融通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以279600元为限);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科融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9日,我公司与中科融通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xxx。合同约定中科融通公司向我公司采购无线电处理单元,接收增强模块,无人机防御打击模块,测向天线等设备,合同金额为5592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本合同采取分批次方式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1000000元,用于抵扣货款使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分批次供货,单批货物验收合格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对应货物货款。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争议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乙方于2020年8月12日完成第一批货物的交付并验收,货值21万元,期间我公司多次催告货款未果,至今中科融通公司欠我公司合同款21万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科融通公司辩称,认可欠款事实,但希望本案调解解决,可以分期付款,希望原告不再主张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9日,中科融通公司(甲方)与北交智信公司(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第二条,价款及其支付,(一)本合同总价款为5592000元;(二)本合同采取分批次方式付款。2.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分批次供货,单批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对应货物货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六)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应付价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对方承担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 2020年8月12日,中科融通公司在货物签收合格单签收人处**,确认收到20台接收增强模块。 后中科融通公司未支付货款。 以上事实,有北京北交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设备采购合同》、货物签收合格单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科融通公司、北交智信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北交智信公司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中科融通公司收货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向北交智信公司付清所欠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北交智信公司自愿按照法律规定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相应调整,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北交智信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北交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以2796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4元,原告北京北交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