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联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4363号 原告:北京中科联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14号65幢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号办公楼E1-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科联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联教公司)与被告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联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无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联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无锡公司向中科联教公司支付货款3764558元;2.无锡公司向中科联教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应按未付货款的5‰/日支付违约金,并以1664117.4元为限)。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0日,中科联教公司与无锡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2020年4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无锡公司向中科联教公司就“***教育信息化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教育大数据平台等提供设备。合同金额为5547058元,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50%,货物验收合格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50%。违约责任为如逾期付款,应按未付货款的5‰/日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合同签订后,中科联教公司如约交付了全部货物,无锡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日付清全部货款,至今仍欠合同款3764558元,故提起诉讼。 无锡公司辩称,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减免。未付货款款项没有问题,受疫情影响,项目回款较慢,延误了付款。 经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0日,无锡公司(甲方)与中科联教公司(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其主要条款约定,合同货物用于甲方***教育局信息化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乙方自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内发货。合同价款总额5547058元,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验收合格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经乙方催告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仍不付款且无正当理由的,甲方应按未付货款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2019年11月1日,无锡公司通知中科联教公司发货。同年12月2日,无锡公司签收了案涉货物。 2020年4月,无锡公司(甲方)与中科联教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基于“***教育信息化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8日、2019年9月10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额对应分别为18628944.2元、18876278元、630.5万元、5547058元,合同总价款为49357280.2元。双方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基于付款事项,经共同协商:1.合同总价款为49357280.2元,已支付22466600.15元,未付26890680.05元,其中截至2020年4月25日已到期15213394.6元。因2020年突发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严重影响甲方的项目回款,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余下货款。甲方承诺签署本《补充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约定已到期货款15213394.6元,如仍无法支付,则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由于甲方未能如期付款,给乙方业务造成不良影响,为保证乙方权益,甲方同意在基于“***教育信息化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与乙方签署的所有《设备采购合同》,在乙方收到货款当月再为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中科联教公司与无锡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无锡公司未按补充协议期限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无锡公司迟延付款系因疫情因素导致,故无锡公司并非无正当理由不付款,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已到期货款,应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验收款50%应自2020年12月10日起计算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酌减。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中科联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64558元及该款的违约金(其中2773529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991029元自2020年12月10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16641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科联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58元,由原告北京中科联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58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