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9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号办公楼E1-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融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0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融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借中科融通公司的钱,有借无还,导致其公司财务无法平账,一审判决错误采信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2.中科融通公司有财务管理规范,***的答辩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已还款,一审法院不应干涉其公司经营管理而作出判决。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科融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中科融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返还借款213257.85元;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于2016年1月11日入职中科融通公司,任商务经理一职,离职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 中科融通公司主张***曾向公司借款至今尚未归还。中科融通公司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单、记账凭证作为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如下: 1.2017年1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显示中科融通公司向***转账12000元,用途为“报销”。***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但主张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2016年的十三薪。 2.2017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显示中科融通公司向***转账8000元,用途为“报销”。中科融通公司主张该笔8000元借款已返还。 3.2017年10月9日借款单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借款单显示借款理由为“备用金”,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人签字处有“***”字样签字。***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主张该款项用于购置公司办公所需物品,有一部分小额支出没有票据。 4.2018年2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显示中科融通公司向***转账10万元,用途为“备用金”。另提交一份借款单,显示借款理由为“备用金”,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人签字处有“***”字样签字。***认可收到该笔10万元款项,但主张该笔款项并非备用金,而是公司承诺的新疆项目奖金,对借款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上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 5.2018年7月10日借款单、2018年7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借款单显示借款理由为“备用金”,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人签字处有“***”字样签字。***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主张已用于日常商务采购、商务支出。 6.2018年9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显示中科融通公司向***转账5万元,用途为“报销”。***认可收到该款项,主张已用于公司业务。 7.2018年10月10日借款单、2018年10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借款理由为“备用金”,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人签字处有“***”字样签字。***认可收到该款项,主张已用于公司业务。 8.2019年4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显示中科融通公司向***转账2500元,用途为“报销”。***认可收到该款项,主张已用于公司业务。 中科融通公司另提交费用报销单及记账凭证,用于证明***借支备用金后进行核销的事实,具体为:2017年8月24日核销6572.19元、2017年10月23日核销1427.81元、2018年8月28日核销10864.14元、2018年8月31日核销5686.7元、2018年9月19日核销6563.88元、2018年10月19日核销2389元、2018年10月26日核销40205元、2018年12月27日核销30470.43元、2019年5月21日核销774元、2019年5月21日核销2535元、2019年6月20日核销1754元。中科融通公司主张上述款项核销后,***尚欠公司借款213257.85元。 审理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1.**,证人曾在中科融通公司工作,现已离职,证人陈述:“......奖金发到工资卡,备注就是其他费用或报销,写报销是需要提供票据的方式......先写借款单,然后找总经理签字,然后给财务,财务将款打入我们个人卡中,这是借款,需要提供正式有效发票给公司冲抵。如果年底数额大的奖金,找不到这么大发票,公司会酌情解决,比如上税的部分少打一点,其他以发票冲抵。”证人2.**,证人称其是中科融通公司供货商的职员,主要证明***曾支付过商务费用。证人3.**,证人称其是中科融通公司供应商的职员,主要证明***曾经支出过商务招待费用。中科融通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主张根据公司财务规定偿还完上一笔借款才能再向公司借款,因为有一些支出没有票,其曾向中科融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同意无票的支出可以冲抵备用金。中科融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每个项目有一个借支权,另因为返票需要很长时间,或一些小额支出无票据的情况,因此才会出现上一笔备用金未用完的情况下,公司再次借支的情形。中科融通公司提交了《管理制度汇编手册》中的部分章节,即第十章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规定,第十一章规范公司财务报销细则。其中第十章第八条载明“一、差旅费用借支或代垫必须在回公司后三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遇节假日顺延;二、有合同的预付货款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核销,财务部负责跟进;三、无采购合同的预付货款必须在拿到有效、合法、足额的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四、除差旅费外的其它个人借款必须在事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五、财务部有责任定期清理借支、预付款,并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与当事人所在部门;超过一个月未核销的借支、预付款,应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经理,并有权要求对方合理说明,当事人有义务解释”。第十一章第一条付款时间载明“一、采购、日常费用的付款应预先递交支出凭单(付款单)至财务,每周一、三、五下午为付款日;二、费用报销于每周一向财务提交报销单据,周三到财务领回,每周五为报销日;三、借款单需提前一天提交财务部,次日财务安排付款;四、费用报销时限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即本月发生费用次月必须报销完毕),如因长期出差等原因,无法及时报销的,必须由总经理特批”。 中科融通公司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提出申请,海淀区仲裁委以***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中科融通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科融通公司主张***向公司借款213257.85元未偿还,并就此提交了借款单、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等证据,***对中科融通公司主张的支付款项事实表示认可,但表示其中包含了奖金及借款,借款均已用于公司业务,不存在尚未偿还的情形,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根据中科融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中科融通公司于2017年10月向***借支备用金50000元,此后***核销1427.81元;中科融通公司于2018年2月向***借支备用金100000元,于2018年7月向***借支备用金50000元,此后***仅核销一万余元;中科融通公司于2018年9月向***借支备用金50000元,***核销6563.88元;中科融通公司于2018年10月再次向***借支备用金50000元。按照通常的财务管理规范,职工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应当提交申请,并说明款项用途,经公司审批后向员工付款,并应对还款或核销的期限、方式作出明确要求,且应当进行年度财务核算。即使按照中科融通公司自行提交的管理制度,其中亦明确记载费用报销的时限及相关要求。然而在本案中,中科融通公司提交的借款凭证中均未注明具体用途,且在先前预支的备用金未核销或归还的情况下仍不断向***借支备用金,此情况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该公司提交的管理制度规定,中科融通公司未能就此情况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该公司的主张难以采信。综上,中科融通公司仅依据借支备用金的凭证要求***返还借支款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对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科融通公司上诉主张***向其公司借款213257.85元未偿还,***则主张上述款项中包含了奖金及借款,借款均用于公司业务。现中科融通公司所提交的借款凭证并未注明具体用途,中科融通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未能就争议款项的性质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科融通公司提交的、***亦认可的《管理制度汇编手册》中明确载明费用报销的时限及相关要求,中科融通公司上诉主张的未偿还借款包括了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多笔备用金,可见在先前预支的备用金未核销或归还的情况下,中科融通公司仍不断向***借支备用金,这明显不符合《管理制度汇编手册》的规定,而中科融通公司未能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故中科融通公司依据借支备用金的凭证要求***返还借支款项,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对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科融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邾映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