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旬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8执保16号
王修刚、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修刚与被申请人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8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本院审判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扣留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旬阳市交通运输局的应付建设工程款155197元。
于2022年1月14日已向旬阳市交通运输局送达了(2022)陕0928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8执保16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2年1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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