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43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20。
法定周涛,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79。
法定王咏梅,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4.00元,减半收取170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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