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福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廊坊奕盛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福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3民初3274号
申请人:廊坊奕盛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养马庄乡韩城村北
法定代表人:付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安县福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大留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廊坊奕盛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文安县福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文安县福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名下5万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文安县福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名下5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