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艺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黔东南万花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临朐艺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601民初3609号
原告:黔东南万花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鸭塘镇中坝村。
法定代表人:张忠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女,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现住凯里市。
被告:临朐艺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大陡沟村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王成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万花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艺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万花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万花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东南万花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210元,由原告黔东南万花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婷  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本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