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鑫瓯建设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申8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家林,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丁带,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一审被告:江西省鑫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丽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省鑫瓯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3民终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6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建文
审 判 员 张丽敏
审 判 员 胡爱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盈超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