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恢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尔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
被执行人: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29号红星茶城B4-16号。
法定代表人:展飞,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华尔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刘瑶瑶对淄博**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管理人申请中止对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未能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3执恢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崔兴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