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保33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华尔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26715828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渡假区***镇驻地文化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78130546U。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尔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华尔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