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永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永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21执保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黄冈永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根据本院2021年5月21日做出的(2021)鄂1321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2021)鄂1321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主文:一、将被申请人黄冈永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随县国土资源局的待付工程款95300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二、将被申请人黄冈永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3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冈永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随县国土资源局的待付工程款95300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或者将被执行人黄冈永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3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