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森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3执526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普陀庵巷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6352352XU。
被申请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万密斋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79329332-4。
被申请人湖北绿森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土门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098688522。
被申请人龙泉旺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市滨江花园水岸云天1幢2单元1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291463-3。
被申请人**,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申请人湖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绿森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龙泉旺达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11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已作出(2018)鄂1123执52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位于罗田县匡河阳光城小区13套房屋(8栋1单元102号、301号、402号、501号、502号、9栋1单元202号、301号、401号、501号、502号、9栋2单元301号、501号、502号)的查封,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办理了涉案不动产的解除查封登记,法定义务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11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123执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建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