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1157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道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258号双塔国际广场B座909-9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道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道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77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道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77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