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2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兴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
法定代表人:郎文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
法定代表人:朱养生。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兴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9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杭州富阳兴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兴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案款281843.2元,支付诉讼费2530元,执行费41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杭州市,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截止目前,本案暂未执行到案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兴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人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2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蔡雪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震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