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1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占国平,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92054267Y,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
法定代表人:朱养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占国平与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占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占国平欠款36800元,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375元,执行费529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已于2019年4月23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无相应登记信息。截至2019年6月24日,本院暂未执行到位案款。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占国平。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16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羊路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