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恢332号
申请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92054267711。
法定代表人:朱养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住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宜黄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529350354。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皖1881民初2342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128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上述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881民初2342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谈德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蒋蓉
书记员韩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