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3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22092054267,住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90000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其他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0年12月03日,本院未执行到案款。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纳入最高院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39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佳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谢泽兴